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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档案日】 带你走近检察档案
时间:2023-06-14  作者:徐丽萍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7年11月

为庆祝2008年6月9日ICA(国际档案理事会)成立60周年纪念日

ICA全体成员投票决定将

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





今年的6月9日是

第十六个国际档案日

小编将带你走近

神秘的检察档案




1

什么是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

检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检察事业发展历程的真实记录,又是梳理我国检察工作发展经验、探寻检察制度基本原理和法律监督运行机理的重要宝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传承、创新和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作用。

以载体划分,检察档案可以分为纸质档案、电子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等;纸质档案主要包括文书档案、诉讼档案、检察技术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等。不同门类的档案对应不同的归档管理要求,不同载体类型的档案所用的装具也有差异。



2

档案的管理与使用

材料收集完毕后,由承办人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并逐页编写页码,与规范填写或者打印的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使用蜡线“三孔双线”装订成册,移交档案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档案部门按照结案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的方法对诉讼档案进行排列,并按照一卷一号的原则编制档号,规范上架保管。

同一案件分别形成纸质、电子、音像、实物等不同载体档案的,按照载体性质归入相应的档案门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整理、编目、上架,并在案卷目录上相互注明参见号。

以诉讼档案为例,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60年、30年),由办案部门和档案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将进行鉴定,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根据其实际价值适当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经鉴定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审批后销毁。

档案借阅主要是指对档案的查阅、摘录、复制和借出,其中查阅、摘录、复制一般在指定场所进行,借出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并不得带出机关。借阅档案根据档案类型、密级、内容的不同以及借阅人是否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对应的审批程序,同时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随着法律不断的完善,办案流程也在一步一步的程序化,规范化,检察工作也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前行,我们将坚持以对历史负责、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新时代检察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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