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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须知
时间:2020-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受理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省、市、分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刑事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刑事申诉主体包括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刑事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指定证明; 

  3、刑事申诉人应当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提供其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4、刑事申诉的复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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