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公益诉讼
江西九江:提起全国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2-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2022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前夕,九江市检察院对私自挖掘文物并跨省倒卖导致文物破损的陈某,提起全国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涉文物为西周青铜编钟,九件成组,大小排列有序,铸造精湛,工艺高超,纹饰精美,属于国家珍贵文物。

  2020年10月底,湖北省某县农民陈某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挖掘出九件青铜编钟并占为己有,导致部分青铜编钟“青铜枚”断裂破损。2021年5月,陈某跨省倒卖青铜编钟时被江西省九江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21年12月,陈某因犯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九江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此案的办理,2022年3月,市检察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带领公益诉讼办案组办理该案,先后开展了调查取证、委托评估、公开听证等工作。

  经审查,九江市检察院认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因此而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陈某发现文物时,没有依法向有关单位报告,而是私自挖掘并非法倒卖,导致国家文物出现断裂破损,陈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诉前公告程序并报江西省检察院批准,九江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九江市检察院委托文物专家对文物损坏形成时间及所需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根据专家意见,该院提出了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

  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对保护国家文物安全、促进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具有积极意义。

  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是“文化和自然遗产日”,2022年6月11日是2022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主题是“文物保护:时代共进·人民共享”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府西路 邮编:3354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