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村委会干部,不支持镇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反而百般阻挠施工,并索取不义之财二万元。经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被告人汪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汪某系贵溪市金屯镇周阳村委会民兵连长。2015年1月份,贵溪市2014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标段(金屯一标)项目被湖南某公司承包,合同价为314万余元,施工地点位于贵溪市金屯镇周阳村。同年2、3月份,汪某认为该公司项目部没有按施工图纸施工,便到镇政府、贵溪市水利局等单位告状,并多次阻挠施工,以此要挟项目部,并强行索要人民币6万元。2015年4月28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胡某为不耽误工程项目工期,被迫支付汪某人民币2万元。后因汪某继续滋事,项目部报案而致案发。汪某于2015年5月11日到金屯派出所反映情况时被金屯派出所刑事拘留。案发后,汪某亲属退还赃款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