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上午,由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甲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均获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该案于6月27日由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9月4日在贵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经常纠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等人在一起,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审理,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认定了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全部事实和罪名,7名被告人有分有合实施多起犯罪,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该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他成员李某乙、李某丙等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已宣判的第11起黑恶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