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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随意辱骂、恐吓他人要担责
时间:2023-03-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有的人在现实中一声不吭

却在互联网上对他人“重拳出击”

难道在互联网上说话就不用担责吗?




案 情 简 介


家住贵溪市的小明(化名)与小红(化名)系情侣关系,2022年7月因感情问题,小红向小明提出分手,小明拒绝并因此多次辱骂小红。2022年9月某日,小明在小红家楼下持续辱骂、恐吓小红,并与小红发生肢体冲突,经公安机关劝阻调解后,小红不堪其扰选择外出务工并拉黑小明。



2022年12月中下旬至2023年1月初,小明因遍寻各地皆无法找到小红,遂通过手机抖音短视频账号多次发布有关辱骂、恐吓小红的视频,其中多个视频浏览量破万。2023年1月中旬,小明因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检 察 官 提 示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在互联网上发布视频、发表言论不能肆无忌惮

随意发布、传播有侮辱、辱骂、恐吓他人情节的视频或言论均涉嫌违法犯罪

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和言论负责

在上网冲浪时要保持必要的理性和客观

守住规则边界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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