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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 贵溪两人获刑
时间:2023-08-07  作者:李标太、邱玉婷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 情 简 介




近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被贵溪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以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均被追缴。



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付某将网购的多个捕兽夹安置在贵溪市耳口镇横港村周边山场猎捕野猪,捕获的野猪除少量自家食用及卖给亲友食用外,其余野猪售卖给野猪肉贩子黄某,付某共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最终,被告人付某犯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罪,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黄某犯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检 察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特 别 提 醒




野猪被移除“三有”名录

但还不能猎捕


2023年6月,国家林草局新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野猪调出名录,但野猪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属于陆生野生动物,不能随意猎捕。

为什么猎捕野猪还会构成非法狩猎罪?

2019年9月和2022年12日,贵溪市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贵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即使野猪被调出“三有”名录,但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仍然构成非法狩猎罪。


为什么要打击非法狩猎行为?

非法狩猎,是行为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狩猎,行为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了国家生态资源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对生物多样性产生损害,不利于生命共同体的协同保护,故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活动。




温馨提示

野生动植物具有生态、资源双重属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群众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保护好野生动物、守护好绿水青山,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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