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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挖塘养鱼养蛙?贵溪10人因破坏农用地获刑
时间:2024-03-07  作者:颜国平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承包农田挖塘养鱼养蛙,乍一听是条致富好路子,但致富不一定,判刑可是真的!近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3件在农田上挖塘养鱼养蛙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共10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01

案 例 展 播

案例一

整改前

整改后

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曾某某等6人承租60余亩基本农田,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挖机将农田耕作层挖出并堆放在田埂处,挖成数个牛蛙养殖坑塘,造成57.27亩农用地(含55.84亩基本农田)严重毁坏。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月31日,贵溪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6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二

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舒某甲、舒某乙、舒某丙(另案处理)承租10余亩农用地,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挖机将农田耕作层挖出并堆放在田埂处,挖成数个条状池塘用于养殖牛蛙,造成15.6亩农用地(含9.76亩基本农田)严重毁坏。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月17日,贵溪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3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缓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三

整改后

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承租30余亩基本农田,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挖机将农田耕作层挖出并堆放在田埂处,挖成四口鱼塘,造成36.47亩基本农田严重毁坏。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月26日,贵溪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02

以 案 释 法

农用地不能随便开挖!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也是农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其他林地10亩以上;草原20亩以上,并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仅需要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03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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