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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政法工作条例】为食野味,狩猎伤人,判了
时间:2024-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都是贪嘴、贪玩惹的祸,我们认罪服判,今后一定遵纪守法!”2024年12月4日下午,贵溪市检察院提起的琚某等4人非法狩猎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琚某等4人被贵溪市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不等刑罚,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6120元。琚某等4人均认罪服判,表示不再上诉。



01

误把活人当猎物



2024年6月4日16时许,为食用野生动物,琚某伙同肖某、童某驾驶车辆到贵溪市文坊镇某山场附近的河堤上狩猎,期间由琚某负责用气枪射击,肖某、童某负责开车、寻找猎物、捡拾猎物。发现猎物后,琚某用带有热成像瞄准仪的气枪进行射击,打中野鸡1只,并误将正在干农活的周某当做猎物,击中周某并导致周某腰椎受伤。经鉴定,周某骶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琚某等3人非法狩猎的野鸡为环颈雉,保护级别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000元。案发后,琚某等3人就民事部分和被害人周某达成调解。




02

藏在手机里的秘密




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查看琚某的手机照片和视频发现,琚某自2020年10月以来,多次进行非法狩猎,并在狩猎时拍摄了大量的照片和视频。经查,琚某使用带有热成像瞄准仪的气枪,或单独、或伙同肖某、童某、谢某等人,多次驾驶车辆到贵溪市文坊镇辖区内猎捕野鸡、野兔、麂子等野生动物,其中琚某共非法狩猎8次,肖某参与非法狩猎1次,童某参与非法狩猎2次、谢某参与非法狩猎2次,琚某等人共猎捕到斑嘴鸭10只、华南兔19只、山斑鸠10只、小麂4只、环颈雉4只、灰胸竹鸡3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合计29120元。




03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24年9月3日移送贵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贵溪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琚某等人在禁猎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四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



同时,琚某等人虽然对被害人周某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人周某的谅解,但琚某等人的行为还严重危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还应当承担因破坏生态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2024年9月25日,潘某、黄某缴纳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00元,但并未足额弥补本案所有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的状态。




04

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贵溪市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公告后依法于2024年10月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犯罪的同时,诉请琚某、肖某、童某、谢某连带赔偿非法狩猎所导致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612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为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2024年12月4日下午,该案在贵溪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旁听庭审人员100余人。承办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有力指控犯罪并依法提出公益诉讼请求,同时承办检察官以此为契机,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告诫旁听人员莫因贪吃贪玩贪利而以身试法,并呼吁大家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贵溪市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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