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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政法工作条例】红石之祸:一场本可避免的“两败俱伤”
时间:2025-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这是孟子描述的邻里友善相处的美好意境。然而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因为琐事互不相让,大打出手,酿成犯罪的事例却也时有发生。近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该案经提起公诉,双方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两败俱伤的“拳头之争”

万某甲、万某乙兄弟与万某丙本是同村邻居,两家宅院仅隔一条窄巷,2020年,因万某甲、万某乙认为万某丙未经同意,私自在村属鱼塘养鱼一事发生争执,双方大打出手,虽经派出所调解结案,但双方从此结下梁子。2023年6月,在村宅基地改造现场,因万某丙认为万某甲指挥挖机挖坏了自家老宅处的红石,便上前与万某甲理论,不远处的万某乙闻讯赶来,双方从争吵升级为厮打:万某甲、万某乙使用拳击、勒脖、反扣手臂压制等方式将万某丙头面部、胸部、手腕等处打伤,致万某丙三枚牙齿缺如,右侧第10肋骨及左腕三角骨骨折;万某丙使用拳击、脚踩、踢踹等方式将万某乙头部、胸部、骶尾部等处打伤,致万某乙头皮裂创、胸部肋骨及尾椎体骨折。经鉴定,双方均构成轻伤二级。





冲动后的代价

“检察官,我们才是受害者!”讯问室里,兄弟俩满脸委屈。

“他们兄弟俩仗着人多,两次欺负到我家头上,我还手还有错?”万某丙指着自己受伤的手腕反问。

2024年9月,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万某甲、万某乙与万某丙的行为均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尽管万某甲先动手,但万某丙未能保持克制、选择避让或者报警,而是主动参与斗殴,双方均具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因此矛盾升级。

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系邻里纠纷,互殴过程中都仅是用拳头击打对方,没有使用刀、棍、锤等凶器;案发后三人均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综合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和上述因素,并评估其再犯的可能性,最终对三人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对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检察官提醒

每起刑事案件都是社会治理的一面镜子,本案中,三个人的命运因一时冲动而改变。这也警示我们:当我们选择用拳头解决问题时,我们也将为自己的好勇斗狠付出法律的代价。学会用理性驾驭情绪,用法治代替暴力,这才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应有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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