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认识他”
“我没有出售银行卡给他人”
“你们抓错人了”
犯罪嫌疑人郝某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为“零口供”可以逃避法律追究,企图蒙混过关,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 情 回 顾
2022年5月,王某以帮助办理贷款为名要求郝某提供银行卡、U盾等,郝某明知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按照王某的要求前往银行办理新卡并将银行卡交给王某使用。经核查,郝某的涉案银行账户流入不明资金200余万元,涉及诈骗资金16万余元。郝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仔细翻看案卷、抽丝剥茧,找到案件突破口,经过数据恢复被删除的通话录音,确定其声音与案发现场录音高度一致,最终各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该院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郝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面对被告人的矢口否认,公诉人通过逐条播放通话语音,揭露被告人供述中存在的诸多矛盾,使得指控的事实清晰明了地展现在法庭之上,完整的证据链击碎了“零口供”的壁垒,顽固的被告人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低下了头。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以刑罚。
检 察 官 说 法
“零口供”不等于“零证据”,更不意味着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检察机关将更加注重运用科技力量提升办案质效,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帮助信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