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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政法工作条例】滥伐林木是红线 心中有“树”不侥幸
时间:2025-05-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滥伐林木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判处朱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案情介绍



2024年11月份,朱某得知本村因高标准农田建设需要清理农田周边的林木,遂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农田周边山场的林木所有权。当月,朱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购买的农田周边山场林木进行砍伐,并将部分林木制成树段销售至贵溪市某木业公司。经鉴定:朱某采伐林地面积2.83亩,采伐林木96株,树种为湿地松与阔叶树,采伐蓄积为25.5598立方米。案发后,朱某主动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生态修复费。2025年3月,检察机关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朱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并作出上述判决。





树木,被称为地球上天然的“制氧机”、“除尘器”、“温控调节器”,对于人类的生存、生物的栖息以及地球生态环境的维护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我国严格限制林木采伐,实行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广大林业从业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一定要“先办证、后采伐”,拥有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后,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取得采伐许可证后,务必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切莫心存侥幸贪图便利、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会受到相应法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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