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作为餐桌上的常客,不仅能给人们带来美味与营养,其质量问题更事关千家万户的健康福祉。近日,贵溪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私设生猪屠宰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案件,既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也为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
2024年6月下旬,杨某甲、吴某、杨某乙等3人为非法牟利,合伙在贵溪某乡镇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崽屠宰、猪崽肉销售等经营活动,并先后雇佣曾某、黄某等5人在屠宰场参与屠宰工作。杨某甲等人从福建等地购进生猪崽,经屠宰后将猪崽肉销往外地,销售金额共计10余万元。后该屠宰场经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的生猪肉属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杨某甲、吴某等8人非法屠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10月,贵溪市检察院决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同时对该案进行公告。2025年3月,该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杨某甲、吴某等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杨某甲、吴某等8人缴纳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某甲、吴某等人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同时,责令其8人缴纳惩罚性赔偿金40.5万元并公开道歉。
四方食事,人间烟火,食品安全既是民心所向,更是民生所需。贵溪市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零容忍”,坚持“刑事+公益诉讼”一体履职,既守护了人民群众的“胃”,更筑牢了食品安全的“墙”。
检察官提醒
消费者购买猪肉时,应当选择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商超、农贸市场等场所,认准“两证两章”,拒绝购买无检疫检验证明、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产经营资质申请、产品检疫检验等义务,切勿触碰法律红线,确保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