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诱惑小测试
5
扶贫专员A
9:00
你好,我是中央扶贫
专员A。
为了响应先富带动后
富,我们准备向你发
放87万元的专项扶贫
资金。
请你扫描下面的二维
码,添加扶贫专员B
的联系方式。
当收到这个信息的时候,你会如何选择?
反正加好友又没有
关系,扫描加好友。
怎么可能随便给我
发钱?一定是骗人
的,拉黑删除。
要不还是加一下试试?
扶贫专员B
10:00
本次扶贫资金的发放
需要你的账户流水超
过30万元。
为了帮助你拿到扶贫
资金
我们会向你的账户转
入资金,你再把钱转
到其他的账户里面。
又不需要我来付钱,
按照要求转账。
这钱肯定有问题,
我默默把钱扣下来,
钱就是我的了。
天上掉馅饼?
非奸即盗,
拉黑删除。
思考ing……
不同的选择导向不同的人生际遇,近日,我院办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一起来看看犯罪嫌疑人的选择,为自己的人生避雷。
01
案情简介
近日,我院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便是在网络上收到了伪装成“中央扶贫办”的诈骗分子递来的“橄榄枝”,正好缺钱的余某某本着试一试的心态添加了“扶贫专员”的联系方式,在“扶贫专员”的要求下,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期间,“扶贫专员”告知余某某有钱汇入并要求其尽快转出,余某某已经意识到该笔资金可能系犯罪所得,但觉得和自己没有关系,于是按照要求将转入的钱款取出后通过银行柜台汇到对方指定的账户中。经查,余某某取现的4.99万元系上游电信诈骗赃款。最终,余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02
检察官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伴随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迭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手段呈专业化、隐蔽化趋势,此类行为看似“帮忙转账”“代取现金”,实则已成为犯罪链条中关键的“洗钱环节”,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出租出借“两卡”,避免陷入“跑分”陷阱。
03
法条链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