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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政法工作条例】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判了
时间:2026-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件提起公诉。该案中,黄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多次行窃,其从宽处理机会被依法撤销,最终身陷囹圄。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21日,黄某将广场路边一辆未拔锁的电动车盗走。案发后,黄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无犯罪前科,被取保候审。然而,重获“自由”的他,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反而继续实施犯罪:2025年8月份,黄某先后在弋阳县白马大道、浙江义乌稠江街道盗走他人未上锁的电动车、自行车。短短五个月内,黄某的盗窃轨迹从贵溪延伸至弋阳、义乌,系流窜作案,行为性质不断升级。







宽严相济 不纵不枉



黄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迅速调整司法措施,鉴于黄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连续作案,有明显社会危险性,于2025年9月25日对黄某批准逮捕。2025年12月1日,本案经提起公诉后,贵溪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但请注意,取保候审不代表“案结事了”或“免罚金牌”,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随传随到,不得干扰证人,不得毁灭证据,更不得再犯新罪。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再犯罪者,检察机关将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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