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践初心
【贯彻政法工作条例】民法典宣传月之以案释法①婚姻家庭篇
时间:2026-05-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刘某与桂某2014年结婚,2015年底因感情不和分居,2017年7月协议离婚。2016年8月,桂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向银行申办信用卡,透支15万元购车,并签订相关合同。借款逾期后,桂某未按时还款。

2019年,银行将桂某、刘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本息、违约金共计20万余元。法院缺席审理后,以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由,判决刘某承担共同债务。2022年8月,刘某银行卡被冻结,得知自己负债20万。2023年2月20日,刘某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履职情况



2023年6月,刘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调取婚姻登记档案、人口居住信息、生活记录,证实债务发生时双方已长期分居,刘某长期在浙江生活,对贷款毫不知情。且桂某购车后随即质押,钱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刘某全程未获益。经鉴定,贷款材料中“刘某”签名明显不符,确为他人代签、非本人签字,刘某无任何共同举债合意。

查清事实后,检察机关依法召开听证会,并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依法启动再审。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银行主动撤回对刘某的起诉,并与桂某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案涉债务由桂某个人独立承担。检察机关成功为刘某卸下20余万元债务,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府西路 邮编:3354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