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起重机采购合同,并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甲公司则将安装工程交给无资质的王某某承揽。2024年1月,农民工余某某临时受王某某雇佣在乙公司厂房内从事起重机安装工作,不慎掉入装机坑内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余某某多次向雇主王某某、涉事两家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同时尝试申请工伤认定,但各方相互推诿,赔偿问题始终悬而未决。
履职情况
2025年7月,余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官机关为查明事实,多次走访案发现场,询问各方当事人、查阅涉案企业相关资料,耐心向余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并帮助对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全程帮助余某某收集证据材料,协助计算赔偿金额。2025年10月,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书》。法院经开庭审理,对支持起诉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判令甲公司、王某某支付余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余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